从三权分立到司法审察权再到总统议会制

据史料记载,三权分立最早是由孟德斯鸠提出的,而第一个真正采取此种制度的是美利坚合众国。

因为历史的特殊原因,美国的开国者先天对政府抱以不信任的态度,因而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决定采取三权分立的制度来限制行政权。但是无论当时还是现在,三权分立最主要的还是分行政权与立法权,让政府不会大权独揽,现在的司法权更多被理解为司法独立,这是有悖于初衷的。

真正的司法权,应该叫做“司法审察权”,或者也被叫做违宪审察权,即由最高法院判定一个已经被立法者和行政权通过的法案是否违宪因而算作无效。这让司法机构有了更大的权力。

顺便说一句,司法的体系有两种,大陆体系与英美体系。大陆体系或者叫欧陆体系中,法院会参与实际案件调查,讲究一切通过白纸黑字解决问题,以三段论为最重要的推理形式。而英美体系采取陪审团制度,很多案件由陪审团确定是否有罪,法院不会参与案件调查只是提供一个让双方提供各自证据的平台,而检控机关属于行政权的范围而非司法权。此外,英美体系承认经验主义的“案例法”。插播科普完毕,如有法学专业人士发现问题请及时批评指正,法律可不是闹着玩的。

回到正题。真正让美国法院拥有司法审察权的案件是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但实际上违宪审察权在民众心中依然没有总统和议会的分量重。甚至一度险些消失——大萧条时期,罗斯福新政很快获得议会通过,但有几个法案联邦法院宣布违宪而失效。罗斯福为推行其政策不仅批评司法机构,甚至主张让议会允许其无限增加联邦法院大法官人数,间接令司法权归属于行政权。当然,最后的结果是法院做出让不允许法案通过,不过很多人认为这样做只是为了维护司法审察权在三权分立中的格局罢了。

一个国家的司法部门是否有效行驶权力是与宪法的执行程度直接挂钩的。或者说法院不仅是判案的地方更主要的应该是确认法律是否合法的地方,因为法律是白纸黑字的,只要证据充分,是否犯罪显而易见,而司法权的核心应该是确认立法者是否违法,这样才是真的权力制衡。

既然我是中国人,我肯定是要说中国的事情了。首先司法独立既然不存在,因而没有了谈论司法权的前提,但是因为名义上的司法权还是存在的,因此也就需要进行违宪审察。比如国务院曾经颁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但实际上是违宪的。有一些学者呼吁进行违宪审察,但国务院很识时务地废除收容制度就避免了尴尬的发生。此外,众所周知的劳教制度其实根本就是一个实行多年的违宪制度,虽然有人上书人大取消,但一直杳无音信,毕竟人大不是干这个的,我们也要理解。

除了传统的三权分立之外还有一些变种,当然立法司法行政一定要分开防止独裁是任何民主体制的核心。

国父孙中山根据三权分立与中国传统和实际情况提出了五权分立——即加上了考试权、监察权,设立考试院和监察院。按照我的理解,都是处理中国复杂的人事问题。考试权负责选拔、考绩、提拔官员,而监察权负责弹劾、审计官员。目前我个人的想法是这的确非常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此外,五权实际上都是下属于国民议会——即国民议会享有最高权力,下属五个院。这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类似,但现在随着台湾逐步走向民主,中华民国经过几次修宪之后已经取消了国民议会而采取半总统制,国民议会只在需要修宪的时候选举产生并且一旦修宪完成立即解散。而半总统制是介于美国那样的国家元首代表行政权的总统制与君主立宪等国家那样的国家元首几乎只是象征性的议会制之间的制度,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同时享有一定权力,总统由大选产生,总理率领内阁由总统任命。议会有权弹劾内阁因此通常总统必须任命议会多数党为总理及内阁大多数。

当然半总统制也有很多变种,有的国家总统权力很小比如法国,有的国家总统权力很大(甚至可能允许解散议会)如俄罗斯,有的国家分工明确比如中华民国。

总体上,半总统制并不像典型的三权分立那种民主共和制度那样严格按照法律各干各的,但是因为依然是民主选举产生总统和议会因而依然是民主社会。半总统制的好处是一般内阁与议会都是一伙的,不会形成很大的僵持,这样比较适合推行政策,人治的意味浓一些。而美国由于立国者天生不信任当官的于是不采取这种体制,甚至议会都有两个相互制约,大选年之间还有钟摆效应的中期选举让任何一个政党很难长时间的“爽”下去。

至于哪个适合中国,我还是觉得听国父的比较好,而且是有国民议会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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